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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修正總說明
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於
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訂定並下達實施,期間歷經三次修正,前次於一
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並下達實施。
查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一四○
○二○七○一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各機關
加班費支給辦法」,其第六條第二項明定加班補休假期限為二年。復
查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二月六日院授人培字第一一二三○二四三○九
號函略以,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其要件事實發生於一百十二
年一月一日以後者,應於二年內補休完畢。為維本縣公教人員一致
性,鼓勵補休並增加教師運用補休之彈性,本注意事項各項補休期限
由一年延長為二年,並追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併就本注意
事項通盤檢討,爰修正「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共
計四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第十二點)
二、修正校長差假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之請假天數。(修正規定
第七點)
三、配合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二月
六日院授人培字第一一二三○二四三○九號函規定,將本注意事
項各項補休期限由一年延長為二年,並追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生效。另明定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
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