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生活教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2-03-21 08:43:45 點閱:240
彰化縣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放學安全實施要點 111.03.10府教社字第1110094826號函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維護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上、放學及校園周邊通學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校得以教師、學生家長、志工、社區或社會愛心人士共同組成交通導護以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 。
三、交通導護任務如下:(一)協助維持學生上、放學秩序。(二)於學生進出校門主要路口,指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及交通號誌通過馬路。
四、交通導護值勤時,應著維護安全所需相關導護裝備及配件,以利安全防護及來往車輛辨識,並遵守相關交通法規。
五、交通導護執行任務時,得將違規車輛或駕駛人之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六、為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學校應負責下列事項:(一)擬訂學生上 、放學路隊編組或分流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課程實施。(二)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放學,以保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三)教師擔任導護任務時,應視需要調整教師課務與班務工作。(四)對於學生通學路段公共設施缺失、商店住家妨礙學生行進設施或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及危險 路口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報請本
府提報道安會報或採專案方式研商解決。(五)研擬其他有關學生通學安全維護事項。
七、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合併每週導護時數,以小時為單位,不足一小時之餘數不計, 於一年內擇無課務時間補休。
八、為提升導護人員相關知能,本府教育處應於每學年辦理交通導護基礎訓練,各校得視實際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另實施訓練。
九、因執行交通導護而涉訟者,學校教師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其餘人員由本府延聘律師並提供必要協助。
十、因執行交通導護發生意外事故,學校教師 得 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其餘人員依本府投保保險理賠。
十一、績優導護人員經學校推薦並經 本府評選後,除由本府公開表揚外,並提報參與交通部金安獎表揚。